作者:zhxh 题目:国货采购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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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采购制度不是中国的“发明”(三)
---由中国美国商会2010年白皮书政府采购部分谈起
来源:国际商报 2010-5-7第四版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 政府采购研究所博士 吕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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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国商会2010年白皮书政府采购部分内容摘要
加入GPA缓慢与国货优先
在白皮书中,中国美国商会认为,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缓慢;建议中国在加入之前,也应当作出更大努力以求全面达到GPA的要求,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履行其2001年入世协议中有关采购的承诺,以及取消现行的国货优先政策。中国美国商会希望中国于今年1月14日公布的《实施条例》草案应当遵守2009年美中商贸联合委员会会议上的承诺,即在中国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包括中央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采购)中,将在华外资企业的产品作为“本国货物”。同时依照“政府采购中实施与正常贸易同样的原产地规则”的国际惯例,简化“本国货物”的公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关于自主创新
中国美国商会担心,中国在正式加入GPA之前,以“国货优先”
为由,以一种不透明的方式,更多地实施限制性贸易壁垒。中国美国商会认为,对于中国制定的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相关产品目录已成为外国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方面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因此,商会恳请中国政府考虑废止《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此外,也恳请中国政府考虑废止或修改《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将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生产的商品视同于本土企业在本国生产的商品。
商会对中国政府在软件等IT产品、医疗设备产品和节能及绿色技术等领域的采购政策中,明显向国内供应商倾斜的形势表示关切。并促请财政部和中国政府重新考虑这些政策,为进口产品提供一个基于技术、质量和价格的公平竞争平台。
关于两法合一
中国美国商会认为,目前中国存在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套政府采购体制存在冲突矛盾之处,违背中国以透明的方式开展所有采购活动的承诺。中国美国商会敦促中国按照《政府采购法》来规范《招标投
标法》,将这两套政府采购体制最终合二为一,以使“公共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工程范围,建立一个基于价值、高透明度、非歧视、鼓励竞争和技术中性的采购体系,并且对所有商品一视同仁,使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投资生产的商品和服务参与进来,这将会提升中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整体效率和质量。
2010-05-24 22:11:06 |